经自治区国资委研究决定,推荐新疆有色集团公司为自治区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单位并上报自治区民族宗教委员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示发布3日内,报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联系电话:0991—4841973。
新疆有色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
2008年8月6日